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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检察院办理首例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8-10-3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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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近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减免企业行政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立案审查。

海原县检察院在开展“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2014年8月1日,海原县安监局对中石化中卫分公司黑城高速路口加油站、海原三河镇加油站、海原七营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三家加油站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21日,海原县安监局向海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三家加油站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海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中石化宁夏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违法减免行政罚款本金19.5万元。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海原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海原县安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追缴针对三家加油站行政罚款。

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新的重要职能,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作用,促进解决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益受损问题,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项工作开展以来,海原县检察院立足公益保护,深挖案件线索,积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今年以来,本院共办理各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5件,督促环境保护部门、水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安监部门等多家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切实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共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今后,海原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强化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共同形成公益诉讼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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